菏泽市牡丹区图书馆章程
目 录
1.总则
2.宗旨和业务范围
3.举办单位
4.理事会
5.管理层
6.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7.信息披露
8.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9.章程修改
10.附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:菏泽市牡丹区图书馆
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:菏泽市南华南街32号
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:财政全额拨款
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:20万元
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:菏泽市牡丹区文化体育局
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:菏泽市牡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:保存借阅图书资料,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。
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:图书、报刊、音像资料采编与储藏;图书资料借阅;图书资料网络系统设计、维护、管理;文献数字化处理;信息采集、加工、整理;地方典籍收集研究;图书馆学研究;相关学术交流;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;相关社会服务。
第三章 举办单位
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提出本单位的服务宗旨和业务工作范围;
(二)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;
(三)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;
(四)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,副理事长;
(五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(六)监督本单位运行;
(七)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(八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第四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 年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区编办、区财政局、区人社局、市文体局各1名,由其单位委派;
图书馆行业、文化艺术界、读者代表各1名,由相关单位、读者推荐;
图书馆行政负责人、相关部室主任3名为当然理事;馆员代表1名推选产生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;
(二)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;
(三)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(四)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;
(五)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。
(六)任免或提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;
(七)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;
(八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九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;
(十)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;
(十一)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;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 理事
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。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,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费用,可按有关规定列支。
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单位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热心社会公益,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;热爱图书馆事业,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,未受过刑事处罚;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;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;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身体健康。
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;
(三)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四)检查本单位的财务状况;
(五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六)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方案或罢免建议;
(七)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本单位章程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;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(四)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;
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;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各1名,其产生方式由区文体局提名后,报区委组织部,由举办单位任命。
注:根据本单位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,载明产生方式。如:(一)由理事会选举产生;(二)由理事会提名,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;(三)由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任命等。
根据实际情况,决定是否设副理事长及其名额,并相应增加副理事长的职权条款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;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参与理事会决策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,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图书馆运行管理状况,接受理事会监督;
(二)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人员;
(三)组织实施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,编制年度报告;
(四)组织拟订或建议修改图书馆用人规模、机构设置、基本管理制度和图书馆章程;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指派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 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
(五)制作会议记录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重大事项(业务发展规划;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机构设置方案;重大财务事项;章程修改),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五章 管理层
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工作人员管理;
(五)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;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,理事会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;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理事会提名,报有关部门批准后,理事会任免。
注:根据实际情况和人事管理权限载明行政负责人产生方式,如:(一)理事会提名并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;(二)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,理事会任免,报有关部门备案;(三)理事会提名,报有关部门批准后,理事会任免;(四)理事会提名,报有关部门任免。
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,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。
第三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;
(二)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;
(三)负责本单位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(四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行政负责人职务或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七章 信息披露
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菏泽市牡丹区图书馆理事会章程;
(二)菏泽市牡丹区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;
(三)菏泽市牡丹区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(四)菏泽市牡丹区图书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;
(五)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;
(六)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。
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九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附:菏泽市牡丹区文化体育局红头文件(菏区文字[2015]16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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